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我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诉讼代理行为的规定》,规范诉讼代理制度。
一是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庭审、进行诉讼代理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委托代理函件、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指定辩护函件。
二是规范一般公民诉讼代理制度。除近亲属以外的公民诉讼代理,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与当事人订立的无偿法律服务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本地区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及区司法局申请办理书面推荐函,凭书面推荐函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办理出庭许可函,凭出庭许可函参加诉讼代理活动。
三是规范社会团体或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制度。社会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单位的推荐函、能证明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是规范近亲属间的诉讼代理制度。凡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能证明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审查并签署出庭意见。(曾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