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未按合同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缴款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二是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是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的,全额征缴增值地价。
四是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从严控制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